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 会计事务所承担
承办人:连佩庆业务部:争议解决部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沈某与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因X公司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而中止执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生效刑事判决认定:2005年5月,瞿某、王某、沈某三人准备开办X公司,因没有资金遂找来第三人黄某帮忙,要求黄某代办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黄某遂以瞿某、王某、沈某名义分别将49元人民币、25元人民币、26元人民币打入X公司的临时账户作为出资,获取了合肥市徽商银行F支行的银行现金缴款单据,然后通过变造该行的银行现金缴款单据,将以三人名义出资的单据分别编造为“49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26万元人民币”的该行银行现金缴款单据。2005年5月27日,黄某持编造的银行现金缴款单据到安徽Z会计事务所代办验资,Z会计事务所在没有履行任何核实程序的情况下即于当日为X公司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现X公司无法清偿沈某债务,如何维护委托人利益?Z会计事务所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服务过程】

连佩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针对此案作了详细分析,Z会计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生效刑事文书确认:X公司登记时,持伪造、变造的银行缴款单、询证函、对账单等到Z会计事务所处办理验资手续,于当天取得了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所凭借的基础资料系虚假资料,Z会计事务所未进行必要的审核,对出资事项的认定完全与事实不符,该报告系不实报告无疑。

2、Z会计事务所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且从有关事实可以看出,Z会计事务所审计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执业中存有显而易见的过错。

3、对Z会计事务所提供的业务档案,虽然该证据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的,但不能证明Z会计事务所在验资时遵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该证据中的询证函是X公司向银行询证的,而非Z会计事务所直接向银行询证的,恰恰可以证明验资报告是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情况下出具的。Z会计事务所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与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完全背道而驰,;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审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Z会计事务所现应对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律服务亮点及效果】

1、对待案件要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以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中虽然直接债务人已被入狱服刑,且无偿还能力,但由于会计事务所承担验资不实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连佩庆律师建议以此为切入点依法起诉,以期获得较有利的结果。

2、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这往往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确立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要被告出具了不实报告且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Z会计事务所举证不能,因此就要承担败诉责任。

四.办案总结

在债务人明显已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律师不是轻言放弃,而是另辟蹊径向负有过错的会计事务所主张权利,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者证券纠纷中这类案件中可能较多,但在本地及普通债权纠纷中尚属罕见,为其他维权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先例。这个案件很好的诠释了律师工作者灵活机动、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宗旨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