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严重违约致使施工合同解除及合同解除后要求承包方清场移交案
承办人:孙睿律师团队业务部:基础设施与建筑房地产 浏览次数:0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疑难复杂案件,其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的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尤为突出,对于承包人根本违约却不愿退场、已完工程量如何确定、如何结算付款,现实中对于发包人来说属相当棘手的问题。

2021年,本所基础设施与建筑房地产部门孙睿律师团队就承办了这样一起因承包方严重违约致使施工合同解除及合同解除后要求承包方清场移交的典型案件,通过律师团队专业经验,引导发包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诉讼维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情简介】

委托方A公司(发包方)在2018年7月与B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包A公司发包的涉案项目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合同签订后,因B公司自身管理失职,导致工程工期严重滞后,后B公司又以工期为挟制要求A公司增加工程价款。A公司多次函告B公司整改均未果,为保证工程进度避免延期交房风险,A公司被迫同意于2020年3月31日与B公司另行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并在结合项目工期进度的实际情况下,将项目的竣工时间延后为2020年9月1日。《补充协议》签订后,B公司仍然未能完善现场管理,工期一直滞后,A公司连续多次向其发函要求整改落实,但截至约定的竣工时间时止,B公司仍未能按约完工。2020年10月11日,B公司向A公司致函,称因其自身管理混乱,已无继续履约能力,决定放弃履约。截止2021年2月,B公司只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B公司迟迟不予配合办理主体工程结构验收手续,导致A公司平行分包项目也因此严重受阻,无法正常进行。同时,B公司纠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以锁闭电梯、围堵大门等恶劣方式阻挠项目其他工程的正常施工,涉案项目陷入僵局,因工期违约导致迟延交付的损失日益扩大,A公司遂委托孙睿律师团队以期解决。

【法律服务过程】

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为尽快且详尽了解涉案项目情况,孙睿律师团队数次前往A公司与公司工程部、财务部等集体会商工程现状、查阅审核与案涉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及证据材料,通过线上及线下结合的方式多次与公司及该项目领导班子沟通研讨解决方案,分析案件焦点、难点,精准定位公司诉求。

律师团队在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后,确定案件当务之急是:1、确定已完工程量、固定现场证据;2、行使“合同解除权”,对B公司及施工队伍采取强制清场措施,以保证工程尽快竣工合格后交付使用。于是律师团队一方面指导公司工程部人员与B公司现场人员办理工程量确认、同时着手起草解除合同函并及时向B公司进行了发送,履行了通知解除义务。

合同解除函发送后,B公司态度恶劣,拒不履行清场移交义务,孙睿律师团队趁热打铁,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B公司立即配合完成涉案项目的清场移交。

【法律服务亮点及效果】

法律亮点:

孙睿律师在经过对案件的充分研判后,判断B公司已无继续施工的可能,且鉴于B公司态度顽劣,拒绝沟通,双方之间矛盾一时无法化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基于此,孙睿律师作出了如下分析:

1、因涉案项目尚未完工,A公司为了施工进度势必会尽快委托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但因A、B公司对于B公司的已完工工程量暂未进行结算,若在不进行任何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措施强行将B公司赶出施工场地后直接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那后续双方若因工程款产生纠纷,法院极有可能据此作出对B公司有利的推定,A公司可能为此多支付工程价款。基于此,孙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建议A公司立即对涉案项目现场进行公证保全,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固定已完工程范围的证据:1) 工程施工至B公司拒绝或者严重怠于施工截止点证据;2) 相关已完工程量的施工资料;3) 双方之间的往来工程签证等确认资料;4) A公司已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等;5)B公司违约履行的证据(迟延进度、放弃履约函、停工证据等)。

2、律师团队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本案因B公司严重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在启动诉讼之前应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采用快递留痕的方式将A公司向B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函》进行证据留存,以达到B公司已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证明目的。

3、在本案诉讼过程中,B公司反复以案涉项目亏损等理由抗辩本案《施工合同》无效,应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孙睿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一致,双方均已加盖公章,且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亦签字确认,双方理应遵约执行。另外,合同的履行应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从各方提交的证据可知,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B公司多次向A公司发送函件、并依据案涉合同实际收取了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不能当出现工期违约时,B公司却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否认合同效力,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明显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4、因涉案工程需要移交的资料繁多,孙睿律师提前与A公司人员沟通制作了详细的材料移交清单,并呈至法院参考,使法院在判决时有据可依,最终顺利执行。

法律服务效果: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充分认可并引用了孙睿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认定:

B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施工任务,且主动表示放弃履约,经A公司多次催告后仍不及时施工,构成根本违约, 并确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于2021年2月26日(合同解除函签收之日)解除。B公司主张A公司未按约付款致使其履行合同困难,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子以佐证,不予采信。

双方在《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中对施工方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配合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进行了明确约定,案涉施工合同虽未履行完毕,但B公司在已完工范围内移交施工资料并协助竣工验收是其作为施工方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

上述判决生效后,B公司通过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及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方式恶意阻碍案件的进程,但其请求均未得到省高院和检察院的支持。

孙睿律师在接到A公司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精准研判,通过先发函解除合同再诉讼请求清场的方式为A公司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的损失,同时生效法律文书在采纳孙睿律师意见后确认的案涉合同系因B公司放弃履约导致解除,为后续A公司起诉B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因违约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案件奠定了有利基础,A公司对本案承办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