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传温情 尽责暖人心 | 本所商立群、丁守娟律师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24-09-24 浏览次数:0

9月23日,本所商立群、丁守娟两位律师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一面写着“业务精湛传四方,不负重托好律师”的锦旗,这既是对两位律师在法律服务中勤勉尽责的诚挚感谢,也是对本所专业水平及服务品质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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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这是一起涉及到未成年人和校园安全的典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为一名小学生,身患脊髓型萎缩症,是一种遗传性神经肌肉疾病,症状为肌肉萎缩而行动不便。被告也是该校三名小学生,因三名小学生的打闹,无意撞到了在家长搀扶下蹒跚走路的原告,导致原告倒地并骨折。校方多次从中协调,均无果。后原告父亲委托本所商立群律师和丁守娟律师代为主张权益。本案一审和二审法官都极为重视,多次询问和谈话。

争议焦点:1、校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2、原告本身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3、三名被告如何分配责任承担?4、原告转院接受康复治疗是本案事故所致还是自身疾病所致,后期康复费用是否应当由原告承担?以上四点,各方均举证并发表辩论意见。

一审判决:校方不承担责任;原告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承担10%的责任;其中一名被告因未实际触碰到原告,判决不承担责任;认定原告的后期康复是因为自身遗传疾病导致,其费用不应由三名被告承担。

二审新证据:本案除校方外,原、被告均上诉。二审中,原告律师围绕以上判决项和争议焦点,积极搜集证据:1、原告康复所在医院出具的关于因骨折入院的详尽说明;2、学校鸟瞰图及实拍图,用以证明原告所行走路径是校园内合理的唯一路径,原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3、关于脊髓型萎缩症(SMA疾病)相关科普视频和新闻,证明此疾病的现有治疗手段只有特效药“诺西那生钠”可遏制病情恶化,此遗传类疾病无需进行任何康复治疗,原告的康复治疗目的仅是为康复骨折部分,和自身疾病无关。

二审结果: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被告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后期康复费用认定与本案原告骨折受伤相关,由三名被告承担此费用。

律师感言:本案为2022年5月份发生,2023年2月份提起诉讼,但实际至2024年9月收到终审判决。期间校方及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三名被告父母对是否赔偿及赔偿标准无法统一。本案案值不大,但似乎只要关系到孩子,家长似乎很容易陷入纠结,却忘记了教会孩子勇于担当和直面问题才是真正的成长。因被告家长怠于履行,最终付出了支付高昂律师费、收到高出前期调解金额数倍的判决书和陷入两年的诉讼过程的沉重代价。虽稚子无心之过,父母也应对其教化,以身作则,教会孩子解决问题的能力,轻装上阵,才能专注前行。

一面锦旗,一份信任。未来,承义律师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专业的姿态,尽心尽责,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